美国的故事(58)- 我们人民

一波三折、费尽周章的“制宪会议”开到1787年7月底的时候,代表们已经精疲力尽,他们都快让那两个月无休无止的争吵给整疯了,大家心里似乎只有一个念头:回家。实际上,很多人已经回家了,有的过了几天又回来了,有的再也没出现。比如,纽约州三位代表中的两位,罗伯特·叶茨(Robert Yates)和约翰·兰辛(John Lansing),7月5日就离开了,他们压根儿就没打算回来。剩下一个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别提多尴尬了,因为他一个人没有代表性,无法投票,只能当看客。他干脆也一走了之。在归途中,他写信给华盛顿,表达了极度沮丧的心情,他觉得费城会议注定要失败,因为各州的政客太自私、太狭隘。华盛顿心里也很难过,但半途而废不是他的风格。他温柔地劝慰汉密尔顿,盼着他重返费城。他说:“我真希望你在这儿。”这一句请求胜过一千道命令。就像在战争年代一样,汉密尔顿凭着对他的总司令的信任和忠诚,再次踏上去费城的路。直到会议结束,他是纽约州唯一的代表。其他代表的失望和焦虑一点也不亚于汉密尔顿,华盛顿不可能一个一个地劝,但他每天都会准时出现在会场,他的沉默是最强大的凝聚力。只要他不说散会,这个会就得一直开下去。

 

7月底,代表们决定休会几天,等着由五人组成的“细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Details)提交一份总结报告,把过去两个月的争论梳理一下。这份报告就是宪法的第一稿。“细节委员会”早在7月初就组成了,他们已经讨论了好几次,断断续续地把杂乱无章的议题汇总起来。委员会的五位成员都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他们是: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吉(John Rutledge),弗吉尼亚的爱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康涅狄格的奥利弗·艾尔斯沃斯(Oliver Ellsworth),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马萨诸塞的纳森内尔·葛汉(Nathaniel Gorham)。他们都是资深政治家,除了葛汉,其余四位或是律师或是法官,有深厚的法学背景。这五位中的三位,拉特利吉,威尔逊,艾尔斯沃斯,是未来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其中拉特利吉和艾尔斯沃斯分别是第二位和第三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伦道夫是未来的联邦首任总检察长,葛汉是“制宪会议”上的重要成员,频繁地担任全体委员会主席,代替华盛顿主持讨论。“细节委员会”的阵容超豪华,我们有必要认识一下它的主席,约翰·拉特利吉。

 

约翰·拉特利吉生于1739年,在七个孩子中排行老大。他父亲是位医生,家境富裕。拉特利吉19岁时去英国学习法律,回北美后开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他的法律业务非常成功,客户都是南卡罗来纳的大人物,他很快就成了查尔斯顿城里的名人。1774年和1775年,他代表南卡参加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陆会议。1776年,他当选为南卡罗来纳州“总裁”,也就是南卡宣布独立后的第一位州长。

 

拉特利吉个性超强势,他当州长的时候说一不二,得了个外号“独裁者”(Dictator)。1776年,亨利·克林顿带领英军舰队进攻查尔斯顿。别人都以为守不住,建议他赶紧逃。谁知,拉特利吉那个臭脾气上来了,打死也不走。他下令死守查尔斯顿,利用有利地形和南卡特有的用棕榈树的木头建成的阵地,还真把英军打得大败而归。拉特利吉前后当了5年州长,后来又当法官。战后美国的无政府状态让他渐渐地成为温和的“国家主义者”。他在“制宪会议”上一直是南方阵营最重要的代表,竭力维护奴隶制,但同时,他也支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

 

以拉特利吉为首的“细节委员会”绝不是按部就班地写总结,他们以“弗吉尼亚方案”为基础,兼顾其他几个方案,参考各州的宪法,从乱糟糟的议题中提炼出要点,不但归纳了大家达成一致的条款,还加进了很多代表们根本没讨论过或没有达成共识的内容,甚至一些与代表们的决议相反的内容。这与拉特利吉的强势风格和其他几位的远见卓识有很大的关系。一位学者说:“拉特利吉和他的委员会绑架了宪法,然后再造了它。”

 

在确定宪法的写作方式的时候,爱德蒙·伦道夫提了两点:一,宪法只讲基本原则,不硬性规定实施方法,这样有利于在实践中更新和完善;二,要用简单、准确的语言和笼统的构思,不追求细节。这种简约、灵活的风格被视为“国父”们的天才所在,他们把一部“万世不变”的“死法律”变成了一篇“重大义而不拘小节”的“活文章”。

 

我们在前面的故事中讲了代表们讨论的话题,现在,咱们看看“细节委员会”怎样“自作主张”地加进大家从来没讨论过或与决议相左的内容。这些“添加剂”永久性地改变了《美国宪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谁想过,某些耳熟能详的宪法条款只是当年那几个“老顽童”趁着大家不注意偷偷摸摸地塞进去的呢?

 

本来,在会议的讨论中,对联邦政府的权力没有明确的限制。就这两个星期前,代表们刚刚达成协议,授权国会制定“所有符合联邦利益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说,联邦政府的权力“无上限”。拉特利吉和伦道夫坚决反对这一条,他们都主张保护和加强各州的权力。委员会加的第一个要点就是,明确界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哪些权力归“中央”,哪些权力归“地方”,双方井水不犯河水,谁也别管谁。委员会假装没看见代表们已通过的决议,硬给国会规定了十八项具体的权力(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凡是宪法没有明确赋予联邦的权力都属于各州和公民个人。这个凸显“联邦制”特色的观点带着明显的“拉特利吉烙印”,因为他不能容忍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中央政府”。

 

第二个添加物也体现了拉特利吉对自由的坚守,这就是“言论和辩论条款”(Speech and Debate Clause)(宪法第一条第六款)。它规定,除非国会议员犯有“叛国”(Treason)、“重罪”(Felony)、或扰乱治安罪(Breach of Peace),他们在国会开会期间或去开会途中,不能被逮捕或阻挠。换句话说,国会议员在开会期间有“免于被捕”的特权。这一条主要是用来对付行政权的。议员们应享有充分的言论、辩论、和投票的自由,拥有警察和军队的总统不能随意逮捕议员。这是给总统和行政机构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省得他们像旧大陆的国王那样动不动就冲到国会抓人。假定你是个议员,如果你杀人放火或大奸巨贪,谁也救不了你;但如果你只是小偷小摸或轻微的违法乱纪,谁都不能耽误你开会。比如,你因赶着开会而超速行驶,警察只能干瞪眼。“首善之区”的“城管”不好当哦。

 

仅从上面两条你就可以看出拉特利吉的保守倾向,要是完全按他这个路子走下去,联邦政府就会变成缩手缩脚的小学生,小心翼翼地看着老师手中那把叫“宪法”的戒尺。但是,巧得很,“细节委员会”的另一位成员偏偏是个习惯了当老师的人,他也拼命往宪法里塞自己的东西,而他塞的东西似乎是“拉氏”条款的天然克星。这俩一正一负,当真是“天作之合”。这位“老师”就是詹姆斯·威尔逊。

 

我们在上一篇故事中已经讲过威尔逊,他是“五分之三妥协案”的提议者,也是“制宪会议”上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之一。跟拉特利吉不同的是,威尔逊很讨厌“州权”,他主张建立一个更强大的“中央政府”。眼瞅着拉特利吉使劲儿削弱联邦的权力,威尔逊也不客气了,他加了两个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条款。甚至可以说,没有这两条,今天的美国政府可能面目全非。

 

第一条是“必要与适当条款”(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为了行使宪法赋予的合众国政府及其部门和官员的各种权力,国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与适当”的法律。拉特利吉不是把国会制定“所有符合联邦利益的法律”的权力给剥夺了吗?威尔逊给它加上制定“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的权力。看上去,只要举着“必要与适当”的大旗,国会似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是不是很可怕?请问,什么是“必要与适当“?汉密尔顿创立国家银行是“必要与适当”的吗?亚当斯签署“外国人及煽动叛乱法案”是“必要与适当”的吗?林肯宣布解放黑奴是“必要与适当”的吗?老罗斯福的“反垄断”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小罗斯福的“新政”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奥巴马的“医保”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国安局”的监听是“必要与适当”的吗?所有这些似乎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联邦政府肆无忌惮地干涉公民或企业的“私生活”,由此产生的不公平和非正义都是“必要与适当”的吗?国会凭什么认为它制定的所有的法律都是“必要与适当”的?最高法院凭什么裁定国会的立法是“必要与适当”的?

 

看到这儿的时候你会不会觉得血压有点高?“必要与适当”条款最重要的功能是,它不但让联邦政府拥有了宪法“明示”的权力,也让它拥有了“暗示” (Implied)或“引申”的权力,国会有权以“必要与适当”为理由创造出无数的新权力而不必担心“违宪”。但是,这个看上去很危险的条款在实践中并没造成不可救药的极端情况,因为每个人对“必要与适当”的解读不同。你心中的“德政善政”在我眼里可能是“苛政暴政”,咱俩一扯皮,谁也甭想高歌猛进。新国家的政治之舟就在你争我夺的拉拉扯扯中驶过二百年的风风雨雨,有时偏左,有时偏右,但从来没有偏离“主航道”。

 

其实,威尔逊的原意是想让联邦政府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功能,以此抗衡拉特利吉对联邦权力的限制。拉特利吉要确定的是联邦政府不能做什么,威尔逊关心的是怎样让联邦政府把能做的事做到极致。拉特利吉坚持加上对国会立法的限制(宪法第一条第九款),威尔逊坚持加上对各州权力的限制(宪法第一条第十款)。拉特利吉是头牛,威尔逊是头驴,谁也说服不了谁,咋办?那就只好把针锋相对的主张同时加进去,让它们互相抵消。两个观点的碰撞产生了微妙的平衡,“联邦制”的“分权”特色在这种平衡中拿捏得恰到好处,成为后世政治制度的楷模。你也许不知道,拉特利吉和威尔逊这两个倔老头还是好朋友呢。拉特利吉来费城开会,他的船刚靠岸,威尔逊的信使已经在等他了,邀请拉特利吉去家里住。拉特利吉在威尔逊家住了三个星期。这俩家伙都有点像“茅房里的石头”,臭味相投,吵着架也可以做朋友。并不是每个人都喜欢他们,但所有的人都尊重他们。

 

“必要与适当条款”在宪法中只是短短的一句话,但它的功效无穷大。当“细节委员会”把宪法草稿交给全体代表讨论的时候,这一条立刻让“国家主义者”们欢呼雀跃,他们认为这是宪法中最有生命力的内容。当然,他们也没想到,由此产生的分歧使新国家不可避免地走上“政党政治”的道路,你永远不要幻想会看到一个“万众一心”、“团结一致”的美国政坛。

 

威尔逊给宪法添加的第二个重型武器是“至高无上条款”(Supremacy Clause)(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这个条款规定,《美国宪法》是新大陆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律不得与它相冲突。对各州来说,这是个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还记得查尔斯·品克尼曾坚决反对麦迪逊“联邦宪法高于各州宪法”的观点吗?在前两个月的讨论中,麦迪逊的主张已经被否决了,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谁高谁低没有定论。但是,威尔逊不管不顾地非要加上这一条,因为他在这一点上跟麦迪逊是一个鼻孔出气的。

 

威尔逊和麦迪逊坚持联邦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的理由是:新宪法与旧的《邦联条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新宪法是“法律”(Law),《邦联条例》更像各州间的“条约”(Treaty)。如果签订“条约”的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也就自动解除条约义务,但违约的一方不一定会受到惩罚。比如,当初各州耍赖不向“邦联”捐款,“邦联”有什么办法吗?没有。但“法律”就不一样了,违法的一方一定会受到惩罚。这是新宪法的威力所在。如果连这个都保证不了,咱这几个月不都白嚷嚷了吗?

 

好了,从上面的讲述中,你应该已经看出“细节委员会”这几位老兄的身手了吧?他们都是政坛“老油条”,他们在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宪法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全体代表的反应。他们添加的都是他们认为不会引起太大争议的内容,而且尽量悄没声地干,避免刺激其他代表。“细节委员会”的这些“小动作”收到很好效果。8月6日,当委员会把宪法第一稿呈现在大家面前的时候,除了一些关于奴隶制的争论外,代表们对其他那些“添加物”基本上坦然接受。很多人可能根本没注意到他们的意志被不动声色地绑架了,还有很多人可能已不在乎,他们只盼着会议赶紧结束,大家好早点回家。

 

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会场变得比较平静,讨论不再像刚开始时那么火药味十足,代表们逐条审议了第一稿的内容,增增减减,删删改改,但没有大的变化。可能最重要的新内容是对“副总统”(Vice President)职位的设计。就像我们后来知道的一样,副总统是个崇高又没用的位置,他的主要任务是在总统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替总统行使权力。但副总统还有一个非常奇怪的工作,就是担任参议院主席,实在让人搞不清他到底属于行政权还是立法权。关于副总统的趣事我们以后再讲。这是份无聊的工作,但做这份工作的并不都是无聊的人,他们的“苦中作乐”为人们留下很多开心的瞬间。

 

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条款是“修正条款”(宪法第五条)。代表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完美”,也很清楚“与时俱进”的重要性。想让这部宪法坚如磐石吗?那就为岁月留下游刃的空间。“修正条款”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对宪法提出修正(Amendment),修正案在得到各州认可后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正是因为这个条款,二百多年来,宪法的最初版本从来没被改动过一个字,但与此同时,它已经拥有了二十七个修正案,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到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我们后面还要讲。还有几个人们比较熟悉的修正案,比如,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确定了公民身份的“出生地”原则。但是,宪法毕竟是宪法,不能朝令夕改。“国父”们故意提高了修宪的门槛,规定修正案必须经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由四分之三多数的州批准,才能生效。至今为止,已经有一万条修宪的议案,只有二十七条获得通过,成为正式的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二十七修正案的议案是麦迪逊在1789年提出来的,当年就被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直到1992年才获得四分之三多数州的通过,整整用了202年7个月12天。这是神马效率?“修宪之难”岂止“难于上青天”?

 

转眼到了9月8日,所有的讨论基本结束。代表们选出了五人组成的“风格委员会”(Committee of Style),负责宪法的最后整理、誊写、和润色。如果你认为这五个人的工作只是抄抄写写,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制宪会议”上的代表没有一个是省油的灯,千万别指望他们人云亦云地复制别人的稿件。你以为第一稿已经无懈可击了吗?“风格委员会”可不这么认为。他们正挽起袖子准备大干一场呢。他们要把自己的“风格”印在宪法上,也把自己的名字留在史册中。就像“细节委员会”一样,“风格委员会”再一次对宪法进行了创造和升华。

 

“风格委员会”的五个人是:康涅狄格的威廉·塞缪尔·约翰逊(William Samuel Johnson),纽约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麦迪逊,马萨诸塞的拉夫斯·金(Rufus King),宾夕法尼亚的古弗纳·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这几个人的“腕儿”一点也不比“细节委员会”那几位的小,尽管他们还算“小字辈”。汉密尔顿和金32岁,莫里斯35岁,麦迪逊36岁,他们是最年轻的代表,也是最有活力的一群。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是我们的老熟人,他们一直唱着重头戏,但在“风格委员会”中,最出彩的不是他们,而是他们的朋友,古弗纳·莫里斯。

 

古弗纳·莫里斯在前一个故事中出现过几次,他是“废奴”阵营的领袖,“制宪会议”上最著名的废奴言论都是出自莫里斯之口(参看《美国的故事(57)- 其他人》)。他生于1752年的纽约,父亲是英国人,母亲是法国人。莫里斯从小就是“神童”,12岁进“国王学院”读书,16岁获学士学位,19岁获硕士学位。毕业后,他成为律师和成功的商人,积累了巨额财富。他可能是“制宪会议”上最“壕”的代表。

 

1775年,23岁的莫里斯当选为纽约省议会议员,后来代表纽约州参加大陆会议。1779年,他从纽约迁居费城,又做为宾夕法尼亚代表成为“邦联议会”的议员。在这期间,他结识了“邦联”的财务总长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两人虽然同姓,但没有亲戚关系。罗伯特·莫里斯是华盛顿最好的朋友,古弗纳·莫里斯也就自然而然地进了华盛顿的朋友圈。古弗纳长得又高又帅,跟华盛顿有几分神似。当时,很些画家和雕塑家想给华盛顿画像或塑像,但排不上号,他们就请古弗纳·莫里斯当华盛顿的模特。莫里斯觉得这事儿特好玩,姿势摆得有模有样,乐此不疲。

 

战后,古弗纳·莫里斯一面经营自己的商业王国,一面跟着罗伯特·莫里斯学财政和金融,两人既是政治同盟,又是商业伙伴。他们一起去弗吉尼亚做生意的时候就住在弗农山庄,跟华盛顿的交情日益深厚。古弗纳·莫里斯是个激进的“国家主义者”,极力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罗伯特·莫里斯和华盛顿联名举荐他做为宾夕法尼亚代表出席“制宪会议”,他在缺席一个月的情况下仍然发言173次,是最能说的代表。第二名威尔逊发言168次,第三名麦迪逊发言153次。

 

在那个以“严肃”为美德的时代,古弗纳·莫里斯绝对是个“另类”。他生性放荡不羁,喜欢开玩笑,更喜欢闹绯闻。他似乎从来没打算结婚,却不停地跟未婚和已婚女人上床,风流韵事一箩筐。1780年,他的左腿摔断了,只好截肢,装上一条木头做的假肢。他自己说,他是从车上掉下来把腿摔断的,但“坊间”传言,他跟一位有夫之妇上床的时候,被人家老公撞见,他匆匆忙忙地从窗子里往外跳,结果摔断了腿。可是,他根本没接受教训,那条木头腿一点也没妨碍他玩女人。他的好朋友,那位整天板着脸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忍不住阴损地说:“我真希望他摔坏的不是腿而是其他什么部位。”但所有这些荒唐事都没能阻止这位“花花公子”成为《美国宪法》的撰写人(Penman),人们今天读到的宪法官方文本就是出自古弗纳·莫里斯的神来之笔。

 

莫里斯最要好的朋友是汉密尔顿,因为汉密尔顿懂他的幽默。这俩在一起就像两个“坏男孩”,不是捉弄别人,就是互相捉弄。汉密尔顿在费城开会,成了莫里斯家的常客。两人的政治观点极为相似,智商都超乎常人,又喜欢标新立异,不闹出点事来才怪。有一次,他们聊天的时候说起华盛顿的性格。汉密尔顿说,华盛顿是个极“冷”的人,很讨厌别人碰他的身体,最不喜欢人家跟他套近乎。汉密尔顿曾是华盛顿最亲密的助理,堪称“华盛顿问题专家”,他看到的是一个别人看不到的华盛顿。但莫里斯不同意。他说,不对啊,我跟将军相处的时候觉得他挺和蔼可亲的。莫里斯的话把汉密尔顿的坏水儿给勾出来了。世上还真有不知死的,好吧,我就让你死一回,看咱俩谁更了解华盛顿。于是,汉密尔顿对莫里斯说:“要是你敢拍一下华盛顿的背,跟他打个招呼,我就请你吃饭。”莫里斯的二杆子劲儿上来了:这有什么不敢的?他还能把我吃了?一言为定!

 

第二天,会议休息的时候,莫里斯看到华盛顿一个人站在壁炉旁沉思。他走过去,很热情地拍了一下华盛顿的背说:“亲爱的将军,我真高兴看到你气色这么好!”这时,他看到华盛顿脸上的表情从吃惊到恼怒再到冷酷,他眼神中透出的“寒冰真气”让莫里斯立刻认识到错误,他恨不得脚下的地马上裂开条缝让自己掉下去。就是汉密尔顿请他吃一千顿饭他也不敢再这么作了。当然,这只是“制宪会议”上的小插曲,华盛顿没有因为这点事就疏远莫里斯。相反,他一直非常欣赏莫里斯的才华,后来还任命他为驻法公使。

 

莫里斯胡闹归胡闹,干起正经事来一点都不含糊。“风格委员会”经过讨论之后决定,宪法的最后文稿由莫里斯执笔。别看莫里斯说起话来总是长篇大论没完没了,写起东西来正好相反,言简意赅,一句废话都没有,让他当宪法的作者真是找对人了。“细节委员会”的第一稿好是好,但有一个缺点:太啰嗦,好像生怕落下什么。再加上代表们在随后的讨论中又加了东西,交到“风格委员会”手中的草稿有足足二十三条五十三款,没一两个小时读不下来,要是能理解个五六成就算大师。莫里斯可不买这个账,他只有一个信念:宪法是给人看的,不是给神看的。要是一个普通人看不懂宪法,这部宪法有何用?他抡起大斧头,左劈右砍,先合并同类项,再剔除最大公约数。一番折腾之后,最后的宪法文稿只有七条二十款,四千五百多个英文词(包括代表的签名),简洁、准确、紧凑、有力,不到半个小时就能读完,每一个词都经过精心雕琢,每一句话都是大白话。莫里斯的文字功夫非同小可。

 

足以让古弗纳·莫里斯名留青史的,是《美国宪法》的前言(Preamble)。一共五十二个英文词,准确地描述了宪法的性质和目的:

 

“我们合众国的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为组建一个更完美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促进公众福利,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永享自由的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此宪法。”

 

这段话最著名也是被引用最广的是开头几个字:“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以至于“我们人民”成了《美国宪法》的代名词。“人民”在今天已经不稀罕,所有的独裁者甚至比民主政府更喜欢自称“人民”,只因他们看到了这个词的强大。但是,在十八世纪,“人民”如此卑微,谁愿以“人民”的名义建立一个新国家呢?莫里斯用“人民”开头,体现了“国父”们的两个建国理念:一,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天赋人权);二,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社会契约)。“人民的政府”是《美国宪法》最伟大的创造,人类历史因此而变得不同。

 

“我们人民”确立了联邦政府与人民的直接关系,它再也不需要通过各州与人民对话,这是各州的保守派难以接受的。比如,那位“不自由,毋宁死”的帕特里克·亨利,坚决反对新宪法的理由就是:宪法的开头语写错了,应该是“我们各州”(We the States),而不应是“我们人民”。可见,这看似平常的几个字曾带来多少震撼。

 

想知道“我们人民”在威尔逊的第一稿中是怎么说的吗?请看:

 

“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得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等州的人民。。。”

 

是不是很有地方特色?你要是能一口气读下这句话,算你有本事,反正莫里斯读不下来。他拿过来一看,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他连涂带抹,把它浓缩成“我们合众国的人民”。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包括“国父”们,还没有“美国”的概念,他们骨子里仍然是“各州”的人,而不是“美国人”。但莫里斯说:“我是做为美国的代表来到这里,从某种程度上说,我是做为人类的代表来到这里。”忘记各自的小天地吧!汉密尔顿说:“我们曾肩并肩,为她赢得自由。现在,让我们手牵手,为她带来快乐!”

 

莫里斯的文稿先由“风格委员会”审核。最根本的一点是,他们要保证,宪法的语言既准确得不容践踏,又笼统得充满发展的空间。9月12日,文稿被提交给全体代表,代表们再次逐条审议,做了很小的修改。9月15日是会议讨论的最后一天,麦迪逊又增加了修改宪法的方法。如果三分之二的州同意,就可启动修宪程序。这一天最重要的内容是三位代表的声明:他们将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字。这三位代表是:弗吉尼亚的爱德蒙·伦道夫和乔治·梅森,马萨诸塞的艾尔伯里奇·杰瑞。伦道夫是“弗吉尼亚方案”的提出者,“弗吉尼亚方案”甚至被称为“伦道夫方案”,它是整个会议的讨论基础。到最后,伦道夫自己却拒绝签字,因为他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过大,这部宪法肯定不会被各州接受,大家还要再开一次或多次“制宪会议”才能让它变得完美。梅森和杰瑞的理由跟伦道夫差不多,他们无法接受这部存在着重大缺陷的宪法,特别是一部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他们的担心将很快变成现实,他们对“权利法案”的追求也将很快变成现实。

 

1787年9月17日是个让所有的人如释重负的日子,终于到了签字的那一天啦!后世的人们也许觉得这一天阳光灿烂,“国父”们一定欢欣鼓舞地憧憬着“人民的江山万万年”。其实,正好相反。就像当年签署《独立宣言》一样,代表们似乎饱受煎熬,个个如临深渊。没有一个人对这部宪法百分之百地满意,没有一个人能看到新国家的前途,没有一个人确切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如果给历史一个特写镜头,茫然和恐惧就是这一天的“美国脸”。

 

不管怎样,代表们还是明白一个道理:“半块面包总比没面包好。”富兰克林的一段话是说出了很多代表此时的心情:

 

“我承认,这部宪法的很多内容我都不同意,但不意味着我永远都不会同意。活了这把年纪,我曾周密地考虑过很多事,也曾根据各种迹象做出过各种判断。我曾那么多次地认为我是对的,结果却证明我错了。当我一天天变老,我越来越学会怀疑自己和尊重别人。。。即使这部宪法有很多缺陷,我也赞同它。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管理得好都是人民的福音。我怀疑任何其他的会议能创造出一部更好的宪法。当你聚集了一群人的智慧,你同样也聚集了他们的偏见、情感、错误、利益、和私心。从这样的聚会中,你怎能期望得到完美无缺的成果?所以,我才会如此惊奇地发现,原来我们已如此接近完美。因此,我接受这部宪法,因为我无法期待更好,也无法确定它不是最好的。”

 

汉密尔顿也鼓励大家在宪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他说:“众所周知,我个人的观点与眼前的方案相差十万八千里。但是否可以衡量一下无政府带来的震荡和这部宪法有可能带来的好处?”

 

古弗纳·莫里斯说:“考虑到目前这个方案可能是最好的结果,我接受它所有的缺点。这个方案暂时搁置了其他的分歧。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到底想不想要一个国家政府?”

 

这三个人说了同一个意思:这部宪法可能不是最好的,但也许是最不坏的。请接受它,连同它的缺点。

 

大家刚要签字的时候,马萨诸塞代表纳森内尔·葛汉提了最后一个修改意见:把“最多每四万人产生一位众议员”的规定改为“每三万人”。代表们真的要崩溃了,这都什么时候了?你还要改?早干嘛呢?文本都印出来了。就在他们哄哄嚷嚷地表达不满的时候,华盛顿站起来说话了:“我赞成。四万人一位代表的比例太小,三万人比较合适。”这是华盛顿在整个会议期间对议题发表的唯一的意见。他一开金口,大家立刻不说话了,葛汉的提议获全票通过。

 

做为“制宪会议”主席,华盛顿第一个在宪法草案上签字,其他代表陆续签字,每个州的代表把名字签在一起。纽约州只有汉密尔顿孤零零的一个人,严格地说,他不能代表纽约州。华盛顿说:“各州和汉密尔顿中校签署了宪法。”在最初参加费城会议的55位代表中,13位会还没开完就走了,留下的42个人中有3位拒绝签字,所以,最后签名的是39位。签完之后,富兰克林指着华盛顿座椅靠背上刻着的那半轮太阳说:“在整个会议中,我一直搞不清那是一轮旭日还是落日。现在,我终于欣喜地发现,它是正在升起的太阳。”

 

别人似乎都没富兰克林那么乐观。签完字,大家到“城市酒吧”吃“告别饭”的时候,华盛顿嘟囔了一句:“新国家也许能活20年。”别的代表一听,20年?您老人家太可爱了!顶多五六年咱就散伙!鬼知道这玩意儿管不管用。那位36岁的“宪法之父”麦迪逊,打从这个桂冠加到他头上的那一天起就拼命否认。他说:我不是“宪法之父”,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你以为他是因为谦虚才这么说的吗?错!麦迪逊一辈子都没学会谦虚。他拒当“宪法之父”是因为他压根儿就不相信这部宪法行得通。等你们玩不下去的那一天,可别都赖我,我得拉上在座的各位当垫背的。

 

就这样,一群不完美的人写了一部不完美的宪法,这部不完美的宪法将缔造一个不完美的国家。尽管如此,《美国宪法》自它诞生之日起就受到顶礼膜拜。二百多年来,它总是被模仿,从未被超越。人们喜欢把它与英国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相提并论,把它称为“光荣妥协”(Glorious Compromise),只因它不流血就创造了一个统一的国家。从此,北美人说到自己国家的时候使用的动词从“复数”变成了“单数”,“The United States are”变成了“The United States is”。美国有两个座右铭,一是“我们相信上帝”(In GOD We Trust),二是“合众为一”(拉丁语:E Pluribus Unum. 英语:Out of Many, One)。历史将见证这部宪法为新大陆成就的一切。

 

这39位《美国宪法》的签字人(Framers)和56位《独立宣言》的签字人(Signers)就是我们常说的“建国国父”(有几位重叠)。但“建国国父”是个更大的群体,除了上面说的这些,还有很多虽然没签这两份文件但为美国做出重要贡献的领袖,比如,托马斯·潘恩,帕特里克·亨利,约翰·杰伊,约翰·马歇尔,詹姆斯·门罗,等等,还有千千万万为美国的自由而战的普通战士和公民。在这个庞大的名单中,历史学家们公认,其中的七位是“最重要”的“国父”。以年龄长幼为序,他们是:

 

  1. 本杰明·富兰克林,作家,科学家,外交家
  2. 乔治·华盛顿,第一位总统,“美国之父”
  3. 约翰·亚当斯,第二位总统
  4. 托马斯·杰斐逊,第三位总统
  5. 约翰·杰伊,外交家,首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6. 詹姆斯·麦迪逊,第四位总统,“宪法之父”
  7.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首任财政部长

 

除富兰克林和华盛顿以外,其余五位都是律师或有法学背景。他们都是新大陆培养的人才。富兰克林只上了三年学,靠自学走进科学的殿堂;华盛顿是小学毕业,在战场上赢得了荣誉和尊严;亚当斯毕业于哈佛;杰斐逊是威廉与玛丽学院的优秀毕业生;麦迪逊毕业于新泽西学院(后来的普林斯顿大学);杰伊和汉密尔顿来自国王学院(后来的哥伦比亚大学)。在这七位中,最睿智的是富兰克林,最博学的是杰斐逊,最敏感的是亚当斯,最有政治智慧的是麦迪逊,最有治国天才的是汉密尔顿。与其他几位相比,无论是智商还是情商,华盛顿都不是最突出的,但他的判断力无与伦比。他毫无疑问是那个时代最伟大的政治家。

 

“国父”们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尽管他们的名字熠熠生辉,但他们是像我们一样的普通人。美国就是由这些普通人创造的国家,她有普通人的梦想和追求,也有普通人的性格和情感;她有普通人的善良和宽容,也有普通人的傲慢与偏见。有时候,她是那么勇敢和坚强,有时候,她又是那么胆怯和脆弱。她正义吗?她邪恶吗?她光明吗?她黑暗吗?在探索这些问题之前,让我们先审视自身。也许你会发现,我们自己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一个普通人是什么样,她的国家就是什么样。当我们苦苦追寻着一个理想的国度时,是否应该先成就一个理想的自己?

 

“制宪会议”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新国家的开始,宪法还只不过是“草案”而已。只有在九个州接受它之后,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宪法不再是秘密,它将毫无保留地面对全民大讨论。富兰克林刚从会场走出来的时候,他的朋友鲍威尔夫人问:“你们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富兰克林说:“一个共和国,如果你能保持它。”那么,美国人能接受这个共和国吗?他们能保持它吗?请看下一个故事:联邦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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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esponses to 美国的故事(58)- 我们人民

  1. 姚之群 says:

    【一个普通人是什么样,她的国家就是什么样。】
    的确精辟。类似的有胡适的一句话:“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我们人民”,她的最简洁的背书就是: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人民创造一切,一切属于人民。这是对人民最好的定义。

  2. Anonymous says:

    倒数第二段说的真好,“当我们苦苦追寻着一个理想的国度时,是否应该先成就一个理想的自己”, 美国国父的成就和品德也基于一些最基本的宗教信仰吧,没有信仰的国家如何能产生高质量的人民呢?

    • Blueberry says:

      谢谢!美国是一个宗教情节浓厚的国家。国父们对宗教有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信仰确实支撑着他们走过最艰难最困惑的时刻,即使他们没有完全把命运交给上帝。不管怎样,他们都做到了最好的自己,也创造了理想中的国家,虽然这个国家并不完美。

      • Chengyu says:

        美国是一个宗教情节浓厚的国家,又是一个强调政教分离的国家。真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宗教让人有崇高的品德,法制让人遵守游戏规则并制衡权力。世界上有那么多人信神也有那么多”宗教情节浓厚的国家”(比如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国家),而神却只眷顾美利坚。为什么?

        • Blueberry says:

          这要感谢国父们的智慧,感谢第一修正案。前两天Prince Harry 好像在吐槽第一修正案,被美国人大骂了一顿。他还是不太了解国情啊,哈哈。

  3. Jia says:

    【你永远不要幻想会看到一个“万众一心”、“团结一致”的美国政坛。】 作者的这句话最精辟,醍醐灌顶。

    • Blueberry says:

      哈哈。宪法的目的就是求同存异,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只要人有独立的意志,就不会有完全一致的思想。争吵是自然的,最后达成某种妥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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